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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征收土地房屋的通告
2022-08-24 09:20   来源: 宁武县人民政府

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征收土地房屋的通告

宁政通〔2022〕5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县城交通环境,根据全县建成区总体规划,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县城公共停车体系建设项目。现将土地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公共停车体系建设项目划定7处,分别是:1、县市场监管局旁平房区;2、国美电器后平房区;3、原国税局后凤凰三巷至四巷平房区;4、原中医院后平房区;5、原粮食局加油站及车队院;6、原一中对面原教育局宿舍区(公房)两处。

二、通告时间

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

三、征收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对以上区域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征收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由政府提供房源,按签订协议顺序摇号安置。

四、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实施征收具体工作。

五、拆迁面积计算依据

按被征收人的产权相关有效证件面积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土地所有权人,请携带有效证件、证明,于2022年9月10日前到县住建局对面体育场宁武县停车场项目征收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9月10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房屋买卖、赠与及租赁手续,停止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

(三)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征收原用途给予补偿,绿化占用的按绿化征地标准征用。

(四)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届时县政府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后予以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处置。被征收人不服本通告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范围内的居民要以全县大局为重,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征收和拆迁工作。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拆迁秩序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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