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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2023-01-14 09:47   宁武新闻网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宁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帮助我县因灾、因病、因疫情影响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渡过难关,按照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2022〕—27)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范围和原则

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均可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捐助活动。为防止病菌传播,此次社会捐助活动只接收捐款。捐款定向用于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接收阶段(2022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25日)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动员,鼓励和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加捐助活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做好接收登记及管理工作,及时将捐款送交县民政局。

(二)总结讲评阶段(2022年12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县民政局会同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款情况,并将各单位捐助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捐助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三)审批发放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县民政局根据全县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审查,统筹安排,及时拨付。按照临时性社会救助制度要求,确保将捐款及时、精准地发放到各类困难群众手中。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在组织捐助活动中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原则,号召、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捐助活动。在捐助活动中,不组织在校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捐助活动,不得按照捐款数额的多少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排名。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市驻宁单位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捐助活动分别由县工信局、工商联组织,捐款送交县民政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捐款。

(三)县民政局收到捐款后,应开具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物接收票据。各捐助单位凭接收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捐款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接收、移交捐款的活动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对捐助款的接收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县民政局要制定捐款分配方案,按照临时性救助制度分类救助困难群众;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及时救助,并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确定,对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捐款应统筹使用,做到应急救助、节日救助与日常救助相结合;基层部门和组织对救助对象要严格审核,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捐款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捐款购买的救助物资应质优价廉,运输、发放救助物资要确保安全;捐款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向民政部门书面反馈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县民政局代表县委、县政府接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款,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此名义接收捐款。

四、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好此次“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批示精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捐助工作机构,拓宽接收渠道;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捐助活动所需经费;税务部门要落实捐赠减免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良好效果,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捐助活动正常开展。

捐赠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县民政局沟通联系,告知捐赠单位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便县民政局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县民政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助热线电话、银行账号和具体地址等,为捐助活动提供便利。

宁武县社会捐助工作机构设在县民政局。

联系人:张 利 联系电话:17536071888

附件:2022年“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情况统计表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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