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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脱贫攻坚惠民政策】孤儿补助
2018-03-26 11:00   宁武新闻网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

二、本人或抚养人需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加盖村委公章);

2、父母因死亡或失踪需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3、父母因双方服刑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4、父母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监护能力并未履行照料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需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抚养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乡(镇)公章);

6、孤儿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7、协议书(加盖乡(镇)公章);

8、孤儿和监护人彩照;

9、孤儿审批登记表一式二份(乡(镇)初步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孤儿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填报审批登记表和个人提供的资料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乡(镇、居民办)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审核材料,会审认定,县民政局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孤儿条件的,予以核定,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孤儿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对不符合孤儿条件的,告知本人或监护人材料退回。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规定: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联系电话:4725380(宁武县民政局)
 

编辑:闫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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