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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9-01-17 11:58   来源: 宁武县检察院

近日,宁武县人民法院对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等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这是宁武县人民法院首例宣判的涉嫌恶势力犯罪的案件。该案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在经营物流公司期间,为牟取利益和扩大该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多次与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及物流运输行业的司机发生冲突并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及物流运输行业的司机;多次持械任意损毁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及物流运输行业的司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王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王某、郭某、王某龙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宣判体现了扫黑除恶的强大攻势和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已经形成,体现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闫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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