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题2018>>安全生产宣传>>正文

 

致全市广大养殖户的一封信!
2018-10-25 09:54   宁武新闻网

尊敬的广大养殖场(户):

为切实保证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确保广大养殖场(户)生产稳定、畜禽健康无疫,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特告知广大养殖场(户)注意如下事项:

一、今年我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鸡新城疫实行强制免疫。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二、要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的疫病防控观念,明白畜牧业生产效益在规模,成败在防疫的道理,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封闭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按照《畜牧法》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广大养殖场(户)应对饲养的动物,建立养殖档案,做好免疫、生产等记录,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确保动物食品安全。

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规定,广大养殖场(户)应当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工作。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工作,是为了了解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水平高低,说到底,也是为了广大养殖场(户)降低疫病防控风险,能够安心健康养殖,请广大养殖场(户)务必理解和支持。

五、为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外调动物报批报检及外引动物隔离观察制度。从外地引进动物要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站)报告批准,实行准调制度和引进隔离观察制度;在养殖动物出售时,向乡镇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站)报检,在取得相关的合法检疫证明后方可起运。食用动物在出售前要严格遵守兽药停用期规定。

六、为保证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广大养殖场(户)对发病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应当做到不出售、不转运、不丢弃、不加工、不食用,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动物食品安全。

七、广大养殖场(户)在做好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行动起来,从环境清洁做起,广泛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切实改善饲养环境,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养殖场(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忻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一八年九月二日

 

编辑:闫凤婷

 

 

 

政务动态

行业信息

媒体聚焦

 
主办:宁武县融媒体中心  
新闻热线:0350-4723007 15835666262
 业务联系:13835083357
邮箱:nwxrmtzx666@163.com   
版权所有:宁武县融媒体中心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4420028  
晋ICP备 16000383号
技术支持:忻州日报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