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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三落实”内容(责任落实)
2019-06-12 18:06   宁武新闻网

一、责任落实

包括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工作责任、帮扶责任等落实情况。

(一)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①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本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县级成立脱贫攻坚总指挥部,乡镇成立脱贫攻坚指挥部,分别对本级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负责制定本级政策措施及“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合理确定脱贫目标、年度减贫计划,围绕精准扶贫发力,督导检查、推进落实专项扶贫行动;③实行双签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本级扶贫脱贫进展情况。④市县党委、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 贫困县党政正职每月至少要有 5 个工作日用于扶贫,实行分管扶贫和分管行业“双组长”领导制度,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专项扶贫,四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等。

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

(二)工作责任

主要内容:①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制定配套政策、专项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事宜优先决策、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整合、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②承担专项扶贫任务的市县单位和部门每季度向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县党委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帮扶责任

主要内容:①各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点做好脱贫攻坚工作;②全面落实单位包村、领导包带和驻村工作队到村、党员干部到户、第一书记到岗“两包三到”联动帮扶机制。按照“一村一队、一队三人”要求,压实驻村帮扶单位责任。③驻村帮扶单位的扶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胜任的及时调整。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及结对帮扶人员

 

编辑:闫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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