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落实“两个责任”(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强化我县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根本宗旨,是通过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其主要要求是:
1、实行责任清单制。建立健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包保责任清单制度。分层是指包保干部按县、乡、村分为三层;分级是指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附件1),结合地方实际,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B、C、D 级。层级对应是指县领导干部包保B 级主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村(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包保干部须按照对应层级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要建档锁定以备案备查。
2、实行任务清单制。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抓好常态化防控、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宣传和培训”的任务清单制度。各级包保干部须照单履职、挂图作战,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频次。当包保主体的风险等级升高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3、实行督查清单制。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督查清单制度,县、乡要相应建立督查组。各级督查组要对各地包保干部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的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完成任务进行督查。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
4、建立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制度。包保干部须同本级党委或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村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明确包保主体,履职尽责,完成任务。承诺书要逐级报备。
二、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就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按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及企业职工进行培训、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其主要要求为:
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2、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3、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2)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4)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5)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4、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2)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3)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5、食品安全员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2)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3)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宁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