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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01 16:49   来源: 忻州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有效保护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忻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公益林区、重点林业项目区。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居民生活的区域,包含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镇居住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野外从事的用火行为,包括在林区、农耕区、林地边缘从事烧荒、烧田梗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以及在景区、林区、生态区、居住区、坟区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第四条 我市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违规用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禁火时间、禁火范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

第六条 森林防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森林防火管理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跨区域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户外用火监督管理;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教育、财政、交通、公路、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题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纸、烧香、点蜡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烧烤、野炊;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爎堰;

(二)烧田梗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

(三)熏野兔、烧蛇鼠等野生动物;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四条 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焚烧落叶;

(二)焚烧沥清、橡胶、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三)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山专业巡逻队,做好巡查。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分散祭祀、家庭悼念、异地追思、敬献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减少现场祭拜、踏青祭拜。

第十七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用火行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职责,确保防火网格化监督全覆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闫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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