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①每个脱贫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②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③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在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采取邻村并建、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巡回医疗等方式,确保脱贫村居民30分钟内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①每个县级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②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③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3.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①每个脱贫县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②乡镇卫生院应达到以下标准。业务用房:常住人口<1万人无住院床位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200㎡;常住人口>1万人无住院床位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0.6张设置床位,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科室设置;至少设有外科(或全科)、中医科、公共卫科(预防保健科)。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治疗室、影像室。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相关科室。设备配备:应配备心电图机、X光机(DR)、生化分析仪、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抢救床、电冰箱、器械柜、无菌柜、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基本药物配备:不低于200种。③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业务用房: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基本设置: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村至少设有诊断防保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分开。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村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或预防保健室)和药房四室分开。设备配备: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包括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作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吸痰器、简易呼吸器、生物显微镜、身高体重计、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治疗盘、冷藏包(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医用储槽、有盖方盘、氧气包、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诊查床、观察床、无菌柜、健康档案柜、中西药品柜、桌椅、健康宣传板、担架、处置台、有盖污物桶、输液架、地站灯、手电筒、应急照明设施(生物显微镜可视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可配备中医药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基本药物配备:不低于50种。
4.健康帮扶。①对脱贫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②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1次;对慢性病患者(重点针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结核病患者)每季度随访一次。③对脱贫家庭出生缺陷患儿实施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每名患儿可申请2次,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给与补助。补助标准:自付部分3000—5000元的给予3000元补助,自付部分5000—7000元的给予5000元补助,自付部分7000—10000元的给予7000元补助,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最高给予10000元补助)。
5.“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对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一站式”结算。
6.妇幼健康服务。为适龄(35~64岁)农村妇女开展免费宫颈癌筛查(49元/例)、乳腺癌筛查(79元/例),每三年检查1次;为育龄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为6~24个月龄婴幼儿开展免费营养改善项目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遗传性代谢病筛查50元;听力筛查初筛30元,复筛20元,听力诊断及随访2000元),每月发放1个营养包。
7.“双签约”服务。组建县乡村家庭医生和乡村干部两支团队为易因病致贫返贫人员、45种慢特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双签约”服务。县级医生每半年上门服务1次,乡镇卫生院医生每季度上门服务1次,村医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次,为签约群众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急病转诊等服务,对转诊到上级医院的患者在两周之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在传染病流行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8.村医管理。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服务每周至少5天,时间要相对固定,中心村卫生室必须按正常工作日坐诊服务,非中心村设置巡诊室,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和卫生院工作安排,并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后确定每周2次固定工作日,所确定的固定工作日要向所属乡镇党委政府、县医疗集团和县卫健局报备。各村卫生室工作日期间如有事外出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信息,外出达2日以上(包括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向村两委提交假条获批同意,同时向乡镇卫生院(分院)报备,并在村卫生室公示栏里公告外出原因及联系电话,以便群众就近就医买药。乡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县医疗集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两方面内容;县卫健局每月对村卫生室抽查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类督导检查中,一次督查不在岗的,由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约谈,并扣除当月绩效200元;累计两次督查不在岗的全县通报,并由医疗集团扣发500-1000元工作补助;累计三次督查不在岗的或被上级督查检查时不在岗,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卫健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9.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2022-2025年,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2023年5月26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315元。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资助;重度残疾人由县财政负担;其余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10.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报销比例75%,封顶线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80%),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
11.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100%救助,不封顶;返贫致贫人口 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省内住院单次不到90%的,救助到90%,不封顶;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监测对象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费用,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费用,目录内费用按60%救助,最高救助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费用,依申请救助,符合条件后目录内费用按60%救助,最高救助4万元。
12.倾斜救助。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超额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封顶线为6万元。
13.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