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试点工程生态修复区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宁政通〔2023〕1号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巩固生态修复治理成果,切实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承载力、解决生态保护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试点工程生态修复区及其他造林绿化等生态治理区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在宁武县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生态造林、河道治理及湿地建设等生态修复区域,以及人工造林20年以内的林地、其他封育期、改良期内的林地、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滥砍滥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坏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它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三、县林业草原部门要制定禁牧轮牧休牧专项规划,划定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建立协调机制和巡查通报制度,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舍饲圈养、品种改良等指导工作,会同发改、林业草原、财政等部门制定出台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实施舍饲圈养的扶持政策。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林长制要求,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第一责任人,加大网格化巡查和执法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各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行政村辖区封山禁牧工作,确保生态安全和林草安全。
六、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遵守禁牧轮牧休牧、封山禁牧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
七、对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举报方式
薛家洼乡:4761988
阳方口镇:4763183
凤凰镇:4729976
余庄乡:4760535
东寨镇:4784316
涔山乡:4786050
宁化镇:4728588
石家庄镇:4773041
西马坊乡:4774378
迭台寺乡:4782279
怀道乡:4783522
东马坊乡:4753120
县自然资源局:4723287
县林业局:4722094
县公安局:4722008
县水利局:4723163
县农业农村局:4760616
县汾河治理事务中心:472268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