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工贸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现公布近期查处的五起典型执法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工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之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2026年7月23日,寿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工信局、温家庄乡人民政府对晋中浩湍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寿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8月26日,清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太原汾海曲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粮食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爆炸防控措施。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全面隐患排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三
2026年8月11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金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南厂房作业人员王某某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鉴于涉及1人次无证上岗、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企业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拟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案例四
2026年8月26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冀龙森(山西)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魏某某在玻璃微珠生产车间能源再利用环保余热锅炉送料管处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沁水县应急管理局鉴于该企业属首次违法、违法作业区域为非火灾风险高危场所,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6年9月17日,五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台县金百万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焊工从事特种作业但特种作业资格证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五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拟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各工贸企业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深刻认识粉尘防爆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学好用好《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坚决杜绝现场积尘严重、涉爆区域设置人员集聚场所、爆炸防控装置和措施失效或错误、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聚焦典型问题和突出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精准规范执法,确保工贸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粉尘清理和处置等内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责编:闫凤婷